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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

发布日期:2018-01-18 16:35:47    来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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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镇乡、街道工会(总工会),市级产业、系统工会,市属基层工会:

按照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<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总工办发〔2016〕36号)和浙江省总工会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浙总工办发〔2017〕81号)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水平,实行分级建档制度,现根据我市实际,提出以下意见。

一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

严格按照全总《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》、省总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认真做好困难职工档案的全国级、省级建档工作。

1.全国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:

1、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未经政府救助,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;

2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;

3、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但由于患病、子女上学、残疾、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;

4、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(含)以内,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、意外伤害、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。

(二)省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:

1、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(含)以内,但由于患病、子女就学、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,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,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.0—1.5倍(含)以内的职工家庭;

2、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,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、意外伤害、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,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,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.0—1.5倍(含)以内的职工家庭。

二、规范建立诸暨市级困难职工档案

(一)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(含)以内,但由于患病、子女就学、残疾、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,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,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.5—2.0倍(含)以内的职工家庭。

(二)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3倍以上,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、意外伤害、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,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,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.5-2.0倍(含)以内的职工家庭。

三、其他注意事项

1、非诸暨市户籍但劳动关系在诸暨市内的困难职工,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。

2、上文所称“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”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/家庭总人口。家庭可支配收入=家庭总收入-缴纳所得税-社会保障支出。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、经营净收入、财产性收入(如利息、红利、房租收入等)、转移性收入(如养老金、离退休金、社会救济收入等)。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诸暨市总工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11月27日

编辑:诸暨采编01   责任编辑:诸暨采编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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