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解读
发布日期:2018-03-23 09:21:19 来源:办公室
一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性质特征是什么?
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性质特征主要表现为群众性、互助性、公益性。它是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,实现“无病我帮人,有病人帮我”,向因病致困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互助活动,目的是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多形式、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,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,有效帮助住院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。
二、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?
凡是诸暨市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(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),均可由单位工会(未成立工会组织的,可以以单位名义)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。
三、医疗互助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?
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每期为一年,互助活动期从单位缴纳互助金到帐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。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,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开始30天后发生住院治疗的,按本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。
四、缴纳互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?
互助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,由参加活动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。互助金鼓励职工个人负担,也可由单位统一支出。原则上互助中心集中接纳各单位互助金的时间为: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,各基层工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互助中心办理手续并交纳互助金。
五、如何参加医疗互助活动?
参加活动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:
1.《绍兴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表》一式三份,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。
2.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(以EXCEL格式,内容包括序号、姓名、身份证号、社会保障卡号、联系号码)。
六、参加互助活动可得到哪些补助?
补助金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,互助保障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最高补助标准为每人5万元。具体补助办法如下:
1.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,按照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,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付部分,按80%计算支付补助金。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。
2.未参加绍兴市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,按照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,按住院医疗总费用(不包括应由个人自付部分,分不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在总医药费中扣除20%)的30%计算支付补助金。
3.住院津贴按每天25元的标准补助,一个互助期内累计最多补助20天。特殊门诊不支付住院津贴。
七、慰问金又是怎么回事?
1.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未申领互助金因病死亡的,给付慰问金3000元。
2.参加活动的职工因工伤、职业病、交通事故住院治疗,医疗总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(均含本数)的,给付慰问金1000元;医疗总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(均含本数)的,给付慰问金2000元;医疗总费用超过20000元或由于上述原因死亡的,给付慰问金3000元。上述慰问金每人每期限申请一次,最高限额3000元。
八、如何申领补助金?
参保职工如发生住院医疗,申请补助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:
1、住院费用发票
2、出院记录
3、本人身份证
4、本人银行卡号
注:特殊病门诊费用报销需提供特殊门诊医疗证明卡;
绍兴地区外就医须提供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;
非社保即时报销的还须提供社保统筹支付结算清单。
九、在哪里办理?
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
地址:滨江南路11号建设大厦三楼318室
电话:87013626